序号 | 政策文件 | 出台部门 | 出台时间 | 适用范围 | 关键条款内容 |
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2022年第1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21日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 2022年第1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4月17日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 (1)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2)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2日 | 中小微企业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 器具, 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12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的10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5年、 10年的,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
4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1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3日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5 |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 国发〔 2022〕 8号) | 国务院 | 2022年3月19日 |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 包括生父母、 继父母、 养父母,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 可以比照执行 |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2022年第1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24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暂停预缴增值税。 ( 注: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2022年第1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23日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2年1月1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2年1月1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 税前摊销。 |
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1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3月14日 | 小型微利企业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年第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2月28日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 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
11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 23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2022年4月25日 |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 自2022年5月1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 在省 (区、 市)行政区域内, 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 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 市)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54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
1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 人社厅发 〔 2022〕 16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2022年4月25日 | 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以及上 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 (1)对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其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在此期间, 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 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 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 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5月17日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 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 ( 2022年第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1月29日 |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获得单位发给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的个人。 |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比照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 , 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 |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2月21日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6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年第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2022年2月28日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 业、 个体工商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1年第30号) 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