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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下企业税收问题的最新法规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 2022-04-17

一、国家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具体政策措施
1《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3.03

政策内容概述: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 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指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3.01

政策内容概述:

1. 省级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关于“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六税两费”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03.04

政策内容概述:

1.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2. 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3.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4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3.02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 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5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3.24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6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3.14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3.21

政策内容概述:

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 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是指: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 中小微企业是指:

1、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2、 对于前述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该文件内所列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 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 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五、 制造业等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8

《关于印发<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自 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2022.02.18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 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9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 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2.28

一、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 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 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 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 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 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 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10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1.29

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 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 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11

《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01.26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 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12

《印发〈关于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22.02.18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二、上海市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具体政策措施
1《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03.28

(四)……对小微企业以及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于 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 还。

(五)……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延长一批税收优惠政策,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六)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由 3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 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 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 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十二)……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 险行业基准费率。

2

《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2.03.27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3

《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击疫情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04.02

7.落实企业税收政策。会同税务等部门,加快落实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4

《全力支持本市文化企业抗击疫情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宣传部2022.04.01

1.……协助文化企业切实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减税降费、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和延期缴纳税款、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2.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并及时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动态调整。

5

《徐汇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2022.03.31

1.大规模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对小微企业以及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 户,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2.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力度。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顶格执行。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由3 月15日延长至3月31日,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3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

6

《普陀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的十二条措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22.03.29

4、……在国家、市规定的减免幅度内,顶格执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 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 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 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免除税务行政处罚。